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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糟某甲、禹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莫**,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51993********,中专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号,无业。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糟某甲,男,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2********,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镇**巷**号,无业。2014年6月6日因吸毒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6日因赌博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禹某甲,男,回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4********,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巷**号,无业。2015年9月16日因赌博被华某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禹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糟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被告人莫某某、糟某甲与尚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获利,后三人经过预谋,决定让糟某甲和莫某某介绍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并由莫某某负责找代办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尚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办理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在被告人糟某甲和莫某某的介绍下,兰某某、禹某乙、王某某、糟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同意办理营业执照并出售,后被告人莫某某负责为上述八人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在营业执照办理成功后,又让上述八人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最后将兰某某注册的华某市百晓商贸中心、禹某乙注册的华某市徜徉科技中心、王某某注册的华某市聚鑫伟商贸有限公司、糟某乙注册的华某华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甲注册的华某市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注册的华某市盛广科技中心、金某某注册的华某市灵鸽商贸中心、马某某注册的华某亚鑫商贸有限公司的8套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司公章、法人私章、银行对公账户及U盾等出售给尚某某,并由被告人糟某甲向出售营业执照、公司对公账户的马某某、禹某乙等人支付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在此期间,被告人糟某甲从中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莫某某从中获利7000余元。

2、2020年5月,被告人禹某甲听闻出售营业执照可以赚钱,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莫某某的帮助下,实名注册了华某荣婷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华某市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尾号6790),并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交给被告人莫某某出售,莫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买家,以3000元的价格将华某荣婷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出售,之后莫某某支付禹某甲2300元。后该对公账户在2020年7月2日至7月9日期间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洗转资金,支付结算金额1958661.14元,涉及全国多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两人2020年7月8日共计被骗289916.8元,被骗资金直接流入该账户52485.4元。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莫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实名注册了华某凌涛商贸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华某支行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尾号7501),后被告人莫某某将该对公账户及华某凌涛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U盾等物品拿到江苏省南京市,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后该对公账户在2020年7月6日至7月13日期间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洗转资金,支付结算金额661066元,涉及全国多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其中被害人信某某2020年7月11日被骗509700元,有100000元被骗资金流入该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印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兰某某、禹某乙、王某某、糟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马某某、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糟某甲、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糟某甲、禹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糟某甲、禹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糟某甲、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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