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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王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奇垦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路**号**栋**单元**室,个体经营户,住新疆五家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路**巷**号**小区**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小区**栋**单元**室,2003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4月29日刑满被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10月18日刑满被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被告人明某某,小名:宝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附**号**单元**室,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市**街**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至17日被临时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同年11月17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路**巷**栋**号,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7********,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镇**村**号,系新疆阜康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4日至8月4日,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7月4日、自2020年9月5日至9月19日、自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逃)、莫某某、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在逃)、王某丁(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在奇台农场**社区**连**物流园经营奇台县**娱乐城(注:俗称“**”动漫城),被告人莫某某等人在负责经营管理该动漫城过程中,设置具有上、下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0台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共计有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操作基本单元68个,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明某某主要负责该动漫城外围关系协调;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先后受雇担任店长,负责从事管理服务员和记账、核算违法所得等业务,该动漫城经营期间,累计违法所得112.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抓获)经过、刑事判决(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商铺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马某某、付某某、黄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上、下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铭

检察官助理:房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明某某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疆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994****,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800994****;

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39995****,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363998****;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10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6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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