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1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志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杜志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杜志东与夏某某(男,2006年**月**日生,13岁)、徐某某及徐某某一名朋友(二人均在逃)6人于惠阳区**大酒店喝酒后,由徐某某找到王某乙驾驶白色东风牌小轿车载他们前往惠阳区**镇**村**公路旁**沐足店。到达目的地后,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了争吵,然后王某甲把张某某强行拉到了门口,夏某某就上去踢了张某某两脚,莫某某、王某甲、杜志东见状一起上前殴打张某某,其中王某甲、杜志东使用棍棒殴打,后被害人张某某边跑边呼救命,莫某某、王某甲、杜志东追打约2分钟停止追打,随即坐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35分许,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深圳市**区**镇**街道**市场一出租屋**楼将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杜志东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被告人杜志东拒不承认其有参与殴打他人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王某甲、杜志东醉酒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杜志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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