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合伙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黄关镇猫儿石村莫家屯村民戴某某位于猫儿石村“陡漕”(地名音)山场内的活立木杉树。同年9月份左右,莫某某、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对所购买的杉树进行了采伐。经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广西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村陡漕山场内采伐杉木林木蓄积量为29.57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灌阳县自然资源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违法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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