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欧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木坑水库座落在阳春市合水镇营讯村委会,土地使用权人为阳春市合水镇人民政府白木坑水库,管理单位为合水镇河长办。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刘某源、刘某浓合伙从他人处转承包了白木坑水库进行鱼类养殖经营,承包期至2033年12月30日止。
被告人莫某甲、欧某甲和欧某乙、许某某、莫某乙均为阳春市合水镇营讯村委会村民。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莫某甲、欧某甲、欧某乙、许某某、莫某乙(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出于收回白木坑水库的管理权给营讯村委会的目的,多次通过偷钓鱼、唆使他人去偷钓鱼、阻挠水库管理人员驱赶偷钓鱼者和阻挠白木坑水库承包方捕鱼等方法导致白木坑水库承包方无法正常开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中莫某甲、欧某甲各直接参与7次。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莫某甲、欧某甲和欧某乙、许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浓、刘某某源26000元,并取得了刘某浓、刘某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勘验、辨认等笔录;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欧某甲由于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鉴于莫某甲、欧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联系电话134*******;
2、卷宗捌卷、活页伍页;
3、光盘壹张;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7、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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