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82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共谋通过网络以交友方式实施诈骗,并承租了位于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作为诈骗场所,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电脑、手机等诈骗工具,制定工作规章制度。招募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冯某甲等人实施诈骗行为,并提供食宿。该团伙成员通过网络交友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聊天,以谈恋爱、交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购买礼物、亲人生病需要费用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间,该团伙成员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乙人民币1807元和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4492元。
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于2020年7月初开始参与诈骗,参与期间该团伙共诈骗66299元;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7月中旬开始参与诈骗,参与期间该团伙共诈骗55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四川省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五份
4.《量刑建议书》共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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