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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林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人多次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陈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站西面**经营部东侧巷尾,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随后,被告人莫某某等人再次去到**站对面大南路路边,盗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

2.2019年10月12日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格林豪泰牌轻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96元。

3.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双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4元。

4.2019年10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巷**号旧市场楼下,盗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吉野牌助力摩托车。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江某某现均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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