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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杨某甲职务侵占罪)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04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 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懿靖,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烟台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 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冼广海,广东东慧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原系位于本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园一区36号被害单位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负责**公司仓库货物的收发工作。被告人杨某甲原系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货司机,负责帮***公司开车送货,2017年12月11日离职。自2018年起, 莫某某、杨某甲经商量后,由莫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领取奶油、奶粉、黄油等生产原材料,再由杨以***公司送货为由雇佣货车进入**公司装载上述原材料后,持莫开具的放行条将物品拉出公司变卖后二人分赃获利。莫某某、杨某甲以上述方式共作案15次,货物价值约300290元。

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公司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白天鹅花园G栋**室抓获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单位代表黄某某的陈述,杨某乙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8月1日

书记员:潘方方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宗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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