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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四川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美姑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美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逮捕。

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美姑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美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逮捕。

本案由美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莫某某于2018年4月在越西县普雄镇购买无缝钢管和射钉枪,并于5月把钢管和射钉枪交给凉北林业局营林处第八管护处职工李某某焊接,李某某在明知制造枪支是违法的情况下,用单位的电焊机把枪管与射钉枪焊接好交给莫某某。莫某某试用后觉得枪管太长,用锯子将枪管锯掉一段后又拿给李某某焊接,李某某再次帮忙焊接并在枪管的前端焊接了一个准星,枪支部件焊接好后交给了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未经国家机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改装、制作枪支,李某某明知莫某某让帮忙焊接的是枪支,还帮其焊接,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阿且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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