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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5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贩卖毒品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福田公安分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贩卖毒品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福田公安分局逮捕。

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村**号**楼,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贩卖毒品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福田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举报人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举报称一名叫莫某某的男子长期在深圳市福田区贩卖毒品,其自愿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当晚18时许,举报人在本市福强派出所电话联系被告人莫某某购买5个毒品“冰毒”,后谈好价格并微信转账人民币2300元给莫某某。随后,被告人莫某某电话联系其毒品上家即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0元毒品“冰毒”,后李某某联系其毒品上家即被告人程某某购买2000元毒品“冰毒”,要求能拿多少毒品拿多少。程某某在收到李某某转入的2000元毒资后向其毒品上家“某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8个毒品“冰毒”,后在约定地点将其中6个毒品“冰毒”交给前来拿货的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回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后与莫某某一起吸食了该6个毒品“冰毒”的一部分。当晚22时许,举报人来到与被告人莫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宝安区某某处),莫某某告诉举报人毒品放在附近一餐厅的利群烟盒中,举报人独自一人在餐厅的桌上拿到藏匿毒品的烟盒后,被告人莫某某骑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在该烟盒中查获毒品“冰毒”4. 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处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2018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微信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购买2个毒品“冰毒”,并谈好有钱后给其毒资600元。11月14日l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岗区某某号东侧路边停放的粤BF4****号车备胎内、查获程某某藏匿在该处用于交易的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1.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I月14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岗区某某号附近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并在其粤S49****车内查获毒品“冰毒”三包,分别净重2.6克、9. 78克、0.3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从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幼珍

2019年5月31

附:

    1.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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