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张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新村**号**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路**号)。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2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6年7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幢**号车库(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租用宜兴市**新村**号**室做麻将馆,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及沈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等人用麻将牌以牛牛形式开设赌场20次。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雇佣张某乙(另案处理)和其一起望风,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为赌客提供晚饭,二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1月21日晚上,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2名、收缴赌资人民币40100元。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及调取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全部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