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广场*****栋***房莫某某家中,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QQ后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同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到上述地点与莫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10月10日,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诈手机、电脑、U盘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笔录;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4.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壹册(含光盘拾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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