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区居委会**路**花园**幢**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莫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莫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莫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梁某某将毒品交给程某某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程某某身上搜获上述毒品,在梁某某身上搜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99克),在梁某某驾驶的女装助力车的车箱内搜获甲基苯丙胺五小包(净重共3.26克)。
二、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6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某贩卖0.36克甲基苯丙胺,并让其丈夫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带到约定地点向吴某某交付毒品,李某某到约定地点后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获上述毒品。
三、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会所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现在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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