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3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局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大道**区**幢**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广东省雷州市**局会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大道**局宿舍大楼。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卓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卓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自200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卓某某担任雷州市**局出纳,其在担任雷州市**局出纳期间,有如下犯罪行为:
1、2009年至2014年4月期间,雷州市**局局长邓某某以其到雷州、湛江、广州送红包等为名,多次指使被告人卓某某从财务处违规借支民政军休户、抚恤户专项资金等现金人民币1877500元交给其使用,事后邓某某授意卓某某购买发票,通过报销来冲销平账。卓某某在邓某某没有交回相关真实开支凭证的情况下,以发票面额约10%的手续费共207645元从莫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劳某某处购买了2085145元面额的定额发票,其中1877500元发票是冲销上述交给邓某某的现金借款,另外207645元发票是作为购买这些发票凭证单据,然后卓某某以虚列“广州接访”、“上访”等事项报销冲账共计人民币2085145元。经湛江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报销的发票均为伪造发票。
2、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邓某某以到雷州、湛江、肇庆送红包、探病人为名,多次要求办公室主任蔡某某从财务处违规借支民政军休户、抚恤户专项资金等现金人民币85500元交给其使用,事后在邓某某没有交回实际开支凭证的情况下,蔡某某以10%左右的手续费向莫某某、卓某某购买伪造的定额发票使用,并违规虚列“接访、劝访”等事项进行报销冲账共计人民币120801元。除了交给邓某某的现金85500元外,剩余34501元用于购买发票、土特产等违规开支。作为财务人员的被告人卓某某明知蔡某某报销的上述费用不是邓某某真实去接访、劝访的费用开支,而同意在报销手续的证明人栏签名,以致最后经邓某某审核签批同意开支报销上述费用。
3、被告人卓某某明知莫某某于2009年至2014年间从民政军休户、抚恤户专项资金等冲账报销140842元中的100500元是虚列、不真实、不合法的开支凭证,而违规同意在报销手续的证明人栏签名给予证明报销。
4、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卓某某经手多次在雷州市**酒城、雷州市**酒茶烟经销部违规购买烟、酒、茶叶等物品用于接待,共计人民币34030元。事后,通过转账汇款或者现金给付的形式定期结账,后虚列“购买慰问用品”、“八一慰问军队”等事项报销平账。
二、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
自2002年3月开始,被告人莫某某担任雷州市**局会计员,其在担任雷州市**局会计员期间有如下犯罪行为:
(一)滥用职权
1、2009年10月至2004年5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以邓某某要到湛江、广州送红包等为名,多次违规借支民政军休户、抚恤户专项资金等现金人民币389300元交给邓某某使用,事后莫某某购买发票报销平账。另外,莫某某按照邓某某的吩咐购买烟酒进行招待,共计人民币31379元。莫某某在邓某某没有交回相关真实开支凭证的情况下,其出差广州时在广州北京路步行街向市面的票贩子以发票面额约10%的价格购买面额420715元的定额、电子发票,用于虚列“接访、维稳”等事项冲销平账420679元。另有30000元和31379元分别是莫某某为邓某某儿子邓某甲支付汽车维修费和购买烟酒等违规开支。购买上述发票的费用,莫某某从单位其他业务开支虚增发票金额报销了。
2被告人莫某某明知卓某某在民政军休户、抚恤户专项资金等冲账报销608158元中的545450元是虚列、不真实、不合法的开支凭证,而同意在报销手续证明人栏签名给予证明报销。
3、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莫某某经手多次在雷州市**酒城、雷州市**酒茶烟经销部违规购买烟、酒、茶叶等物品用于接待,共计人民币79390元。事后,其通过转账汇款或者现金给付的形式定期结账,后虚列“购买慰问用品”、“八一慰问军队”等事项报销平账。
(二)贪污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经邓某某同意后,被告人莫某某每年使用公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30000元帮邓某某儿子邓某甲结算邓某甲结在雷州市**汽车修理厂记账的汽车修理费用。尔后,在邓某某的授意下,莫某某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接访、维稳”等事项的手段报销冲账上述费用。
2、2014年初,被告人莫某某经邓某某同意,借支公款帮邓某甲结算邓某甲结在雷州市**汽车修理厂记账的汽车修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后莫某某以500元价格向“九哥”购买了205张100元面额发票,并虚列“业务费用”事项报销冲账人民币20500元。蔡某某明知莫某某报销的上述费用是帮邓某甲结算修车费的费用开支,而同意在报销手续证明人栏签名,莫某某在审核人栏签名,最后上述资金在邓某某调离雷州市**局前不久经邓某某签名同意开支报销。
2015年6月2日,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莫某某、卓某某犯罪事实时,莫某某、卓某某主动向本院侦查部门办案人员如实交代其在雷州市**局工作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的经过。2015年10月14日,本院侦查部门通过电话通知涉案人员卓某某、莫某某到办案工作区协助调查,卓某某、莫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其在雷州市**局工作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的经过,莫某某还在协助调查期间举报了雷州市**局违规发放参战补贴一事,本院对该犯罪事实予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雷州市购买发票冲账票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报销发票、被告人的身份职务资料、立功说明材料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蔡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颜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莫某某身为国家机关的财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协同相关主要领导违规使用民政专项资金,在没有真实开支凭证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虚开发票和使用过期无效发票,以虚列“上访、接访、维稳、业务费用”等事项报销平账,致使国家民政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卓某某不履行财务职责,而协同单位主要领导违法使用民政专项资金人民币2306446元的行为,造成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莫某某不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协同局主要领导违法使用民政专项资金人民币986665元,造成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作为财会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帮助单位主要领导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卓某某、莫某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雷州市**局违规发放参战补贴一案得以侦破立案,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鉴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6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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