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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枝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3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35********,汉族,文盲,农民,住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于2020年7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到三堡镇沙村村瓦蔬角山脚旱地烧杂草,后风将火苗吹向旁边的香蕉树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工程师鉴定,过火总面积5.0公顷(折合7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96公顷(折合59.4亩)、过火树种涉及马尾松、其他软阔,杉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号。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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