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莫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村民组。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县**镇**村**村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温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市**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市**村**路**号。有前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8月28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吴某某、温某、肖某某、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肖某某、庄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从福建省福州市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于3月23日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老街。被告人莫某、吴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从广东省惠州市乘坐动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于3月29日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老街。2020年5月11日1时许,在他人的协助下,温某、庄某某、肖某某、莫某、吴某某结伙从缅甸通过走小路的方式偷越国(边)境线进入中国境内时被当场查获。莫某、吴某某、温某、肖某某、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员活动轨迹,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莫某、吴某某、温某、肖某某、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图、辨认现场照片、线路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吴某某、温某、肖某某、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吴某某、温某、肖某某、庄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云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莫某、吴某某、温某、肖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联系电话186 4989 ****
2.公安卷3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举证质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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