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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1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3月3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热你,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6日下午,冯某某(案发时13周岁)与王某甲(案发时14周岁)相互邀约打架,后冯某某邀约吴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帮其打架;王某甲也将其跟冯某某准备打架的事情告诉了其哥哥王某乙(已判刑),并叫王某乙喊人帮忙打架,王某甲随后邀约了黄某某帮忙,王某乙邀约姚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已判刑)等人,唐某某邀约雷某某(已判刑)帮忙打架。被告人莫某某受到吴某某、秦某某(已判刑)等人的邀约,一起到达西区玉泉广场帮忙打架。

当日下午18时许,双方共二十余人陆续到达并聚集在西区玉泉广场商谈,后双方人员发生斗殴。此阶段,被告人莫某某随秦某某等人到达现场,但并未参与斗殴。 

后因徐某某和尹某某被打后不服气,便电话邀约关某某(已判刑)、石某某、朱某某、代某某(已判刑)、邓某某(已判刑)来帮忙打架,徐某某还喊关某某带打架的工具,接着徐某某、关某某等人商量在西区大水井玉泉广场附近寻找对方的人,准备报复。

随后徐某某带着李某某、莫某某等人在玉泉广场附近找雷某某等人,准备继续斗殴。19时许,李某某等人在天下购物路口找到雷某某,遂通知了徐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将雷某某围住并让他找人回来继续打架,雷某某遂通知唐某某、姚某某等人。徐某某、代某某、莫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开始殴打雷某某,莫某某在人群中使用脚踢,拳打的方式殴打雷某某。雷某某在此次殴打中致右手食指中节指骨线性骨折、左侧下唇穿透伤。殴打雷某某期间,接到雷某某通知的唐某某、姚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人员遂继续斗殴,雷某某趁机逃至马路对面躲藏并报警。此过程中,莫某某与雷某某叫来帮忙的唐某某扭打在一起,莫某某将唐某某的衣服抓住,从人群里面推打出来,用手对着唐某某的头部及背部击打了几下,将唐某某打倒在地后,仍使用拳头对着唐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几下。双方互殴数分钟后有人喊警察来了,众人四散逃离。

2017年1月20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有相关涉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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