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81号
被告人莫昆比,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社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黎学辉,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立鹏,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昆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赵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天一城附近一茶楼处,受被害人何某某请托,找关系人到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疏通关系以无罪释放因盗窃被抓的四名张某某的员工。赵某某经中间人陈某某介绍找到被告人莫昆比,莫昆比虚构自己认识常平公安分局领导、有能力疏通关系的方式释放张某某四名员工的事实,于2019年10月24日,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社区**街**号办公地点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何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随后以在检察机关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张某某通过嫌疑人家属筹集的14万元人民币,由何某某通过赵某某、陈某某转交给莫昆比。2019年10月27日,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收取了何某某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后经莫昆比联系并支付6万元律师费,上述四名员工的家属聘请律师,由律师到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张某某的四名员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中三名嫌疑人作取保候审决定,后以盗窃罪对四名嫌疑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的三名嫌疑人被重新收监,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何某某等人发现被骗遂报案。被告人莫昆比、赵某某被羁押期间,莫昆比家属已退款24万元给何某某及张某某,赵某某家属退款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手机,户籍证明等书证,微信账号流水等电子数据,被告人莫昆比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昆比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昆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莫昆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昆比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附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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