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刑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莫日根,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73********,蒙古族,大学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室。2005年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7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71********,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玉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69********,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楼**户。2012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山,绰号“白象”、“大象”,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5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2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81********,蒙古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捕前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青山,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5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单元**室。2010年11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育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尔泰,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巴林右旗**嘎查**组**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力德,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6********,蒙古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平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锁,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巴林右旗**镇**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贝尔,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726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捕前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都楞毕力格,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5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永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音吉日嘎拉,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蒙古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楼**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哈斯达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11983********,蒙古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室。2019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宿舍楼**楼**单元**楼**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国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51971********,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宿舍**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301995********,蒙古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楼**室。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呼格吉乐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5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捕前住内蒙古库伦旗**镇**嘎查**组**号。1996年6月7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立梅,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布日白拉,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2008年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林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君,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小苗,曾用名季金鹏,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寓。2009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61972********,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05年6月2日,因犯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家琦,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01992********,蒙古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煤业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小区**号楼**楼**室。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31980********,汉族,大学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捕前住内蒙古清水河县**镇**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21992********,汉族,大学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4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2013年7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甲,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敖敦,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单元**楼**户。2012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81974********,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村**栋**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蒙古族,大专文化,内蒙古**会会长、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内蒙古**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室。2015年11月3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4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菅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4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室。2015年11月3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4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6日监视居住届满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日根、董某、郝玉文、白山、周蒙、青山、周育峰、阿尔泰、苏力德、金锁、贝尔、都楞毕力格、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吴某某、程国平、钢某某、呼格吉乐吐、刘立梅、达布日白拉、韩林海、张建君、季小苗、张某甲、朱家琦、王某甲、白某甲、贺某甲、胡某某、刘某甲、齐某甲、敖敦、蒋某某、黄某某、杜某某、董某某、菅某某、额某某、李某甲、云某某4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绑架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3日、6月30日、8月8日分别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莫日根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4年起,被告人莫日根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过程和在监管场所服刑期间,广泛结交和接纳前科劣迹人员,以狠树威,以恶扬名。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方式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控制行业领域;通过虚增和强立债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并以抢劫、绑架暴力犯罪手段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攫取大量钱财;运用非法手段进入民间组织,靠暴力、威慑力实际控制民间组织,侵占财物,作为组织聚集活动场所,豢养组织成员。利用合法身份为掩护,骗取、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巨额资金。凭借自身社会关系和恶名威慑人民群众,欺压残害百姓,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及周边旗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莫日根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绝对的领导权,是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另根据其他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显现出董某、周蒙、白山、青山、郝玉文、周育峰6人为积极参加者;组织活动和犯罪中刘立梅、张某甲、白音吉日嘎拉、李永峰、呼格吉乐吐、哈斯达来、韩林海、苏力德、都楞毕力格、钢某某、吴某某、金锁、阿尔泰、贝尔、程国平、达布日白拉、季小苗、张建君等18人显示了成员作用。
2008年起,莫日根出狱后,拉拢郝玉文、白山、周蒙、青山、呼格吉乐吐、达布日白拉、张某甲等刑满释放人员聚集到自己身边,开始通过抢劫掠夺、绑架勒索、虚增债务、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资金。
2010年,为了向高某甲索要债务,莫日根带领韩林海、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等人将高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贺某乙、赵某某、闫某某带至本市郊区进行殴打、恐吓、非法拘禁,严重侵犯了三名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初步形成了以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发展、壮大,2010年莫日根加入呼和浩特市**协会,因该协会会员多为退休老干部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促使莫日根产生谋求政治身份的最初想法。为了排除异己,莫日根故意选择在协会兼任出纳的司法民警李某乙为挑衅对象,在明知李某乙为人民警察身份情况下,利用自己团伙的势力,于2013年5月3日在冬泳协会对李某乙当众进行殴打、恐吓,迫使李某乙主动辞去协会兼职出纳。最终莫日根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协会秘书长,实际掌控**协会。在此期间协会出纳董某有意接近莫日根,伙同莫日根侵占协会会费与拨款,为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日常开销买单,并给莫日根手下发放工资,将冬泳协会明目张胆地作为其组织活动的聚集地和莫日根对外社交活动的政治名号。
2015年莫日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董某成立了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莫日根为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董某负责财务。2017年莫日根又伙同董某成立了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莫日根纠集其狱友郝某甲,让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莫日根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某为股东,为了排除异己,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育峰。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实业公司、**运输公司、呼和浩特市**协会为依托和据点,侵占冬泳协会财物,豢养小弟发放工资,大量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过长期实施暴力犯罪,莫日根逐步树立起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和属下绝对服从的权威,即便是和莫日根一起创办**运输公司的狱友郝某甲触犯其利益,也被莫日根拳脚相加后排挤出公司;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在莫日根得力手下李永峰不听从其指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犯罪时,被大骂训诫,其又让另外一名手下白音吉日嘎拉继续施暴,给李永峰示范;莫日根还对其手下都楞毕力格进行辱骂;莫日根为了管理其组织成员,规定其组织成员随叫随到;为了拉拢回报组织成员,送给为组织积极效力的骨干成员郝玉文一辆途锐车和一辆路虎车,将一辆现代越野车送给青山使用;将其强占**小区房屋分配给骨干成员郝玉文、白山、青山;为了奖励组织成员,莫日根带领组织成员白山、郝玉文、吴某某、钢某某去呼伦贝尔市满洲里等地旅游。
经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莫日根已成为呼和浩特市当地公认的“黑社会大哥”,其手下也个个嚣张跋扈,莫日根得力打手白山,砸毁某小区进车门禁杆。
2013年被告人莫日根担任呼和浩特市**协会秘书长后,伙同董某控制**协会财务,上调会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协会30万元,雇佣青山、“小胖”、贝尔等人在**协会工作,发放明显高于其他人员的工资。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莫日根独资设立了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伙同被告人董某、刘立梅、朱家琦为他人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董某、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刘立梅骗取**村拆迁补偿费共计19309990元。至此被告人莫日根团伙积聚了大量财富,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从而为其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持。
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莫日根用骗取的**村拆迁补偿款,通过**实业公司与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600多万元购买原材料合同,供货山东日照**集团,在支付1000万元预付款给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故意拖欠尾款600余万元人民币供**实业、**运输公司使用。直至案发,**实业公司仍拖欠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余万元。
2017年1月24日,内蒙古**运输公司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莫日根。2017年4月**运输公司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购买了二十辆渣土车(合同总价款745.6万元,其中一次性付款485.6万元,贷款260万元)用于渣土运输工程,先后承揽了呼和浩特铁路局**培训基地工程等多项工程。经审计,从成立到2018年,**运输公司合计确认收入12132581.34元。2018年9月,莫日根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峰将**运输公司部分渣土车变卖。
被告人莫日根等人还多次用犯罪所得放高利贷,增加债务等非法手段攫取高额经济利益,抢占他人多台汽车。
莫日根犯罪集团多次在呼和浩特市及周边旗县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呼和浩特市**协会、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插手房地产行业、土方运输行业,利用强势地位替他人索要债务、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诈骗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张建君诈骗案
2007年12月20日,被害人郝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遇到被告人莫日根,莫日根在询问郝某甲等人一审判决结果后,称其当时的妻子,即被告人张建君可以活动关系,帮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审中轻判。郝某甲从看守所传出信告诉自己家人去找张建君,让张建君活动关系帮助其在二审中轻判。被害人郝某甲的妹妹郝某乙联系张建君,说明情况后,张建君便来到郝某甲母亲家,在看过郝某甲等人的案卷材料后,称可以帮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审中轻判,并向郝某乙索要150000元。郝某乙又联系到郝某甲的同案徐某某的四舅齐某乙,共同凑够150000元,于2007年年底或者2008年年初的一天,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润宇家具城路口将150000元现金交给张建君,张建君答应帮助郝某甲、徐某某在二审中轻判。后来,郝某乙联系张建君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张建君称钱不够,又向郝某乙索要100000元,2008年2月中旬,郝某乙凑够100000元钱,张建君开车到春雨小区将100000元现金取走。事后,郝某甲在二审中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2008年8月,莫日根被释放后张建君将上述款项交于莫日根。
(二)被告人莫日根、董某、白山、青山、周育峰、齐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刘立梅、杜某某、贺某甲、胡某某诈骗案
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8月5日,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调查发现,位于金河镇**村**公路**林地内有多人多户违法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由于莫日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2011年7月14日、2013年8月30日,赛罕区金河镇人民政府向莫日根两次下发停工通知书。2014年莫日根指使刘某甲,以刘某甲的名义顶替莫日根向金河镇土地所出具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向土地所出具书面文字材料以及在土地所相关行政处罚材料上签字,试图掩盖莫日根违法建房的事实。
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1月10日,赛罕区人民政府出台大黑河赛罕区段综合整治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决定就集体宅基地建设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同时还规定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还规定了本村村民补偿的依据材料。2016年9月,莫日根指使刘某甲向杨某某等10名**村民借用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莫日根、白山与上述10名村民转让协议书10份,并伪造10份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9月28日,莫日根伪造个人名义的承诺书内容,指使董某、青山、白山、敖敦、蒋某某、齐某甲、黄某某、刘立梅、张某甲、周育峰、杜某某抄写承诺书,并由上述人员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后莫日根指使白山、刘某甲将准备好的材料送交**村委员会,由村委会书记贺某甲、主任胡某某等村民小组成员签字后予以认可,贺某甲、胡某某明知莫日根的房屋非宅基地建设及认证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签字通过。之后莫日根将上述材料交于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金河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协议12份。2016年11月23日,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董某、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刘立梅向赛罕区征收办出具虚假收条,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又将领到的钱款19309990元,后将钱款转到莫日根的账户。另外,被告人莫日根、白山以同样手段重复骗取了拆迁补偿款361620元。
三、绑架罪
2010年11月份银川人韩某某有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大众途锐越野车想通过银川人战某某出售,2010年12月战某某找到其在呼和浩特市的朋友被害人王某乙帮忙出售该车,王某乙联系了高某甲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不久后被告人莫日根从高某甲处将该车强行开走交给郝玉文使用。在郝玉文使用期间,韩某某未告知其他人就利用车内GPS将该车从呼和浩特市开回银川市,郝玉文发现该车不见后报告给被告人莫日根。2011年1月7日下午王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人莫日根叫去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洲女子医院对面的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莫日根在向王某乙讨要车未果的情况下,指使郝玉文、白山(均已判决)等四人将王某乙拉走,郝玉文等人将王某乙带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桃花乡茂林太村郝玉文的院内,后转移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被告人莫日根的院内,郝玉文、白山等4人对王某乙实施了威胁、恐吓、殴打等残忍手段向其索要该车,后王某乙与朋友战某某通话得知车辆被韩某某开走,郝玉文与战某某通话威胁称找韩某某要车否则就把王某乙杀了。2011年1月11日郝玉文向王某乙提出要2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把钱打到高某甲的卡中,王某乙向战某某电话求助,电话中郝玉文再次威胁战某某称不给钱就杀了王某乙,2011年1月13日战某某准备了20万元打入高某甲银行卡中,同日高某甲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取款2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莫日根,后被告人莫日根、高某甲去到关押王某乙的地点,被告人莫日根要求王某乙写下保证书后才将王某乙释放。2011年1月30日左右韩某某、沈某某、马某甲将该车开回呼和浩特市交给被告人莫日根,被告人莫日根将车交给郝玉文。至今被告人莫日根、郝玉文等人未将20万元保证金退还。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8月14日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人为莫日根,财务负责人董某,办税人员刘立梅。2017年1-3月,因**实业公司与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山西**集团发生过1600余万元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始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核定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版专用发票25份,期间,董某、莫日根准备超出实际经营业务每月开具2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务局没有同意未果。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家琦通过他人联系到莫日根,以**贸易公司对外结账需要从**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与莫日根进行合作。2017年12月,经朱家琦、莫日根、董某、张某甲协商,并由张某甲起草**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贸易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实业公司负责出具增值税发票,**实业公司收取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具体由董某和朱家琦操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莫日根、朱家琦、董某指使王某甲、白某甲、刘立梅以**实业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业有限公司、铁岭市**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货物名称全部为“*煤炭*沫煤”,金额57836673.81元,税款数额9767378.84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莫日根、董某、朱家琦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从宁夏、辽宁、山东、内蒙古、江西29家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煤炭*沫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6张,虚开金额合计94077422.47元,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5072004.67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贸易公司朱家琦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以上29家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过磅专用章85枚,以及刻章设备一套,上述印章均是用来制作上述公司虚假的购销合同、发货单、过磅单、以及双方货款收付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实,所有进项发票均非法取得,上游公司全部失联,均为短期内注册,开票后走逃,属于典型的集中、暴力虚开。
五、抢劫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音吉日嘎拉抢劫案
2010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周某甲要求周某甲把自有的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车牌号:晋BP****)开到被告人莫日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五洲女子医院斜对面的公司,周某甲因害怕莫日根被迫将车开到被告人莫日根公司。此后周某甲多次打电话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该车辆未果。2010年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将周某甲叫到其公司内,指使手下被告人白音吉日嘎拉和安某某(在逃)殴打周某甲,致使周某甲至今再未敢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该自有车辆。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17号鉴定:涉案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66000元。
(二)被告人莫日根、周蒙、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抢劫案
因被害人田某某与王某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1年11月28日二人达成书面协议,王某丙将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料单(矿票)200车金矿石抵顶给田某某偿还150万元债务。2012年7月份田某某与同学被告人莫日根相遇,田某某告知被告人莫日根2012年下半年准备在山上采矿炼金。2012年9月田某某去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哈拉沁村大果园南侧路西王某丁的选矿厂,田某某与王某丁口头约定每加工一吨金矿石给王某丁100元的加工费租用该选矿厂。2012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周蒙、被告人周蒙带领被告人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6人持械闯入被害人田某某所租用的选矿厂办公室内,被告人周蒙将刀架在田某某脖子上威胁其交出生产出来的汞膏(黄金半成品)和矿票,田某某考虑到自身及当时身处办公室内的李某丙、张某乙人身安全,被迫将一个装有800余克贡膏和120余张矿票的手提袋交给周蒙。在此后的一个半月左右,被告人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继续留在选矿厂内看守,生产出来汞膏后就通知被告人周蒙来取,被告人周蒙将所得汞膏全部交给被告人莫日根。从2012年9月底开始磨矿直至2013年1月底选矿厂停工,田某某共在王某丁的选矿厂加工了1700余吨矿石,田某某给王某丁支付的加工费为10万元现金以及以7.4万元抵顶了一辆雪铁龙轿车。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认字[2019]认字023号鉴定:在2012年12月21日矿票价值每张475元,按照191张计算金额为90725元,70车金矿石(每车25吨)加工费为157500元、运费为19600元,合计267825元。
(三)被告人莫日根抢劫案
2008年12月被害人高某甲认识了被告人莫日根,后高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经司法会计鉴定:2009年至2016年期间,高某甲等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莫日根等银行账户支付转账,共计538万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等银行账户收到高某甲等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068.002万元。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为达到向高某甲索要欠款的目的,多次派人对高某甲进行滋扰、纠缠、恐吓、侮辱、殴打、拘禁,造成高某甲内心极度恐惧。
2010年3月,高某甲从马某乙处花60万元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强行要求同高某甲一起将该车从北京开回呼和浩特市,开回后被告人莫日根将该车强行开走,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高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300000元。
2010年12月,高某甲通过王某乙以20万元的价格从战某某处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大众途锐车,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将该车从高某甲处强行开走,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高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香槟色大众途锐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90000元。
2011年夏天,高某甲通过陈月平以30万元的价格从张某丙处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墨绿色大众途锐车,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将该车从高某甲处强行开走,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高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63号鉴定:涉案墨绿色大众途锐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100000元。
(四)被告人莫日根抢劫案
因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乙欠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害人张某丁工资,2013年4月份刘某乙与张某丁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乙将公司名下的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蒙AA****)抵顶张某丁两年的工资。2014年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钰景花园小区物业程国平办公室内,以刘某乙欠被告人莫日根钱为由,强行从张某丁处抢走现代车车钥匙,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张某丁。后张某丁将此事告知刘某乙,2014年3月份刘某乙与张某丁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乙将公司名下的一辆奥迪A6车(车牌号:蒙AS****)抵顶张某丁六年工资。2014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钰景小区内,将驾驶蒙AS****黑色奥迪A6车的张某丁拦住,以刘某乙欠被告人莫日根钱为由,再一次强行从张某丁处抢走奥迪车车钥匙,后被告人莫日根又强行带张某丁到其住处抢走该车备用钥匙,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张某丁。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18号鉴定:涉案黑色现代IX35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人民币140000元;涉案黑色奥迪A6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246000元。
(五)被告人莫日根、青山抢劫案
因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乙欠公司副总经理被害人康某甲工资,2012年3月份刘某乙与康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乙将公司名下的黑色奥迪A6车(车牌号:蒙AV****)抵顶康某甲六年的工资。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青山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钰景花园小区内,被告人莫日根以刘某乙欠他钱为由,强行从康某甲处抢走奥迪车车钥匙,后被告人莫日根、青山又强行带康某甲到其住处抢走该车备用钥匙,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康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1号鉴定:涉案黑色奥迪A6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200000元。
六、敲诈勒索罪
2017年10月,被害人冯某某在呼和浩特市万博家居城张某戊办公室,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100万元,实际收到95万元,约定月利5%,期限3个月,由于某甲负责担保。被害人冯某某到期未能归还,被告人莫日根找到被害人冯某某,强迫被害人冯某某打下50万元违约金欠条。后被害人冯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莫日根将被害人冯某某叫至玉泉区五洲女子医院对面莫日根办公室,伙同一名高个男子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强迫被害人冯某某给被告人莫日根打下500万欠条,强行将被害人冯某某对内蒙古**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乙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到被告人莫日根名下,后被告人莫日根向刘某乙索要该500万元未果。
七、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季小苗、呼格吉乐吐、吴某某、钢某某寻衅滋事案
2009年开始,被告人莫日根陆续借款给内蒙古**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乙,刘某乙陆续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在没有办理正规房屋购买及交接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强占刘某乙开发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6套房产,分别是**小区商业6号楼309号、**小区商业3号楼2单元502号、5号楼4单元1601号、5号楼5单元1602号、7号楼1单元1402号、商住4号楼4单元301号,并提供给被告人白山、青山、呼格吉乐吐、吴某某、钢某某等人非法居住予以强占,上述房产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合计5044963元。
期间,被告人莫日根以找刘某乙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人员驱赶**小区物业办公场所正常办公的工作人员,强迫工作人员彭某某拉电闸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莫日根带人殴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倒地受伤,并指使被告人白山、季小苗、呼格吉乐吐等人占用看管并居住在**小区商业4号楼负一层呼和浩特市**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向**小区业主强行收取地上停车费共计17000元,严重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呼格吉乐吐、季小苗寻衅滋事案
被害人刘某乙和被告人莫日根、于某甲(另案处理)均有债务纠纷。从2014年起,于某甲计划通过收取刘某乙出租给**体育商场的租金来抵顶债务。期间,于某甲的弟弟于某乙(另案处理)纠集霍某某(另案处理)殴打了刘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房产公司的副总周某乙,后又制作了《关于停止周某乙收取房屋租金的告知函》和《关于呼市**体育鼓楼店房租收取相关事宜的告知函》,并强迫刘某乙在上面签字,又强迫办公室主任张某丁加盖了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于某甲在向刘某乙索债期间认识了莫日根后,莫日根、于某甲、张某戊(另案处理)多次策划要强行收取**体育鼓楼店房屋租金。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莫日根、于某甲、张某戊纠集白山、青山、呼格吉乐吐、季小苗、王某戊(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进入**体育鼓楼店,对该店内一至三楼的商户进行威胁、驱赶,拉闸停电,并殴打电工康某乙,将**体育鼓楼店经理程某某从二楼架到楼下后清场锁门。**体育公司报警后莫日根等人并未听从出警人员的处理结果,致使商场停业九天,并给众多商户造成了经济损失。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莫日根伙同于某甲、张某戊与被害人刘某乙和**体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体育鼓楼店的房租交由莫日根、于某甲收取,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于某甲向**体育鼓楼店共收取房租291万余元,于某甲将所收到的租金其中117万余元分给被告人莫日根。
(三)被告人莫日根、周蒙寻衅滋事案
道某某和被告人莫日根之间因委托办理探矿证事项存在经济纠纷。2012年前后,被告人莫日根在向道某某索债期间,莫日根的弟弟周蒙去道某某公司从二楼砸到一楼,将公司内的电脑、电视、办公桌椅、柜子等物品砸烂。另有一次莫日根带周蒙去道某某公司要钱时,将道某某办公室内的茶台砸烂,并开走道某某一辆宝马车。在莫日根公司院内,莫日根拿走道某某一辆银灰色奔驰车的钥匙后,将该车交给云某某使用直到案发。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京A34179黑色宝马越野车和京NAM350银灰色奔驰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分别为250000元和1000000元。
(四)被告人白山寻衅滋事案
2015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白山驾驶被告人莫日根的黑色路虎牌越野车准备进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元兴花园小区,因小区门口设置门禁系统无法进入,被告人白山随即使用铁锹等工具打砸元兴小区门禁系统LED显示器及道闸杆,用手将门禁系统显示器扳倒,用脚踢踹道闸,造成该小区门禁系统及道闸损坏。
2015年9月9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当日元兴花园小区被损毁的门禁系统损失市场价格合计为4000元。
(五)被告人莫日根、达布日白拉寻衅滋事案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达布日白拉向被害人龚某某索要其欠董某某、菅某某的欠账,被告人达布日白拉多次给被害人龚某某打电话辱骂威胁逼迫还款,带领几名蒙古族青年男子显露纹身,到被害人龚某某及穆某某经营的位于呼市赛罕区**路的**土特产店内滋扰要账,影响了被害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017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达布日白拉到被害人龚某某及穆某某经营的**土特产店外,将红色油漆喷在卷帘门上,喷漆“还钱”字样,在卷帘门上挂死鸡在死鸡脖子上剪口子流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
2017年9月31日晚上,被告人达布日白拉与朝某某(在逃)开着被告人莫日根提供的车辆,到被害人龚某某及穆某某经营的**土特产店使用斧子砍坏卷帘门,对被害人威胁、恐吓。造成被害人穆某某因惧怕无法继续经营而关闭商店。
(六)被告人白山寻衅滋事案
2017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白山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白某乙(在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今日KTV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敖某某造成敖某某头部左侧下颌角、颞骨、乳突壁多处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敖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七)被告人呼格吉乐吐寻衅滋事案
2017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呼格吉乐吐伙同白某丙(已判决)、季小苗(已判决)、张某己(已判决)、王某己(已判决)、“王某庚”(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汇豪天下小区北区东门“521”KTV门口,碰见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在KTV门口跟出租车司机谈价钱,被告人呼格吉乐吐等人随即与之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进行殴打。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李某丁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李某戊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
八、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韩林海非法拘禁案
2010年9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莫日根为找到被害人高某甲索要债务,带领白山、周蒙、李永峰、哈斯达来、安某某(在逃)、韩林海、白音吉日嘎拉来到呼市武川县洪都农资公司将被害人贺某乙、闫某某、赵某某带走,将三人带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个小树林处对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闫某某用铁链子绑在树上进行殴打,逼问被害人高某甲的下落,又将三人带至本市赛罕区七圪台村平房内拘禁7、8个小时,后在本市回民区通道街内蒙古附属医院附近的康福宾馆2楼房间内限制三人人身自由,到第二天下午14时许,把被害人闫某某与贺某乙放走,非法拘禁两人30余小时。被告人莫日根将被害人高某甲找到后,才将被害人赵某某释放,非法拘禁其60余小时。
(二)被告人莫日根、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韩林海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莫日根与被害人高某甲有债务关系,因被害人高某甲躲避,2010年9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莫日根带领周蒙、白山、安某某、韩林海、李永峰、哈斯达来、白音吉日嘎拉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南马路附近将被害人高某甲找到,强行将其拽上车,并戴上黑色头套蒙住脸,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七圪台村被告人莫日根的大院里,被告人莫日根让周蒙、白音吉日嘎拉、白山、安某某、韩林海、哈斯达来对被害人高某甲拳打脚踢,被告人莫日根让被害人高某甲脱光衣服,跳进该院水池里让其挨冻,被告人白山用手机给被害人拍照,被害人高某甲向被告人莫日根求饶,被告人莫日根使用木棍捅戳被害人,不让其出水池,非法对被害人高某甲殴打、侮辱、虐待并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害人再三求饶答应筹款,被告人莫日根等人才停止。
(三)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莫日根、白山、达布日白拉、钢某某、吴某某非法拘禁案
2011年8月4日,被害人龚某某向被告人菅某某借款3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3.5%,按月结息。被害人龚某某给被告人菅某某结息7个月后无力继续还款,2017年9月,被告人菅某某将这一情况告知其前夫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雇佣被告人莫日根向被害人龚某某索要这笔欠款。
2017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莫日根以对账名义将被害人龚某某和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约到,本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上岛咖啡店V6包房内,被告人莫日根带着达布日白拉、白山、钢某某、吴某某等到现场,被告人菅某某算出连本带息总计1000万元,要求被害人龚某某还款及让其在事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被害人龚某某认为账目出入太大拒签,被告人莫日根就指使达布日白拉、白山等人将其带到隔壁包间内进行殴打,打完后又带进来让其签字。被害人龚某某拒签,被告人达布日白拉使用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龚某某,被害人龚某某要求去医院看病后,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莫日根等人才离开。
九、职务侵占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职务侵占案
2013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莫日根在任呼和浩特市**协会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9月2日指使**协会兼职会计高某乙将呼和浩特市**协会对公账户(开户行:蒙银村镇银行,账号:**)的30万元转入高某乙蒙银村镇银行个人账户,高某乙于2013年9月3日将该30万元违规提现后交由莫日根,莫日根给高某乙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协会工程款叁拾万元整”的收条并加盖**协会公章。莫日根在收条上签字并让张某庚(**协会办公室主任)也在收条上签字。后莫日根将3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2018年6月,**协会出纳董某伪造了5张收据、2份施工协议、2份决算书,将实际为251239元的**协会泳池维修工程支出虚增到823280元并交由会计高某乙入账,试图掩饰莫日根侵占该30万元的事实。
(二)被告人莫日根、程国平职务侵占案
2016年11月份左右,时任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被告人程国平,为讨好并依附被告人莫日根,经与被告人莫日根共谋,伙同被告人白山、呼格吉乐吐等人,私自将**物业办公地点由**小区商业4号楼负一层搬到被告人莫日根占有的**小区商业6号楼309房屋,并付给被告人莫日根3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国平利用负责审核发放物业公司人员工资的职务便利,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在被告人莫日根指使下,虚增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海某某、呼格吉乐吐等15人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私自给虚列人员发放工资,共计向被告人莫日根、白山等人支付58.5万元,被告人莫日根共计获利61.5万元。在此期间,**小区物业服务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十、重婚罪
被告人莫日根与张建君于2011年1月3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1年11月1日莫日根与云某某登记再婚,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莫日根在冬泳协会认识游泳教练陆某某,莫日根隐瞒其与云某某已婚的事实,开始与陆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本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7年3月4日莫日根与陆某某生下一名女孩,2018年8月12日莫日根与陆某某又生下次女,陆某某两次生育莫日根均以丈夫的名义登记住院,并填写为夫妻关系。
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被告人郝玉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莫日根从被害人高某甲处抢走一台无合法手续的黑色路虎揽胜车后,于2018年7月份将该车给刑满释放的手下被告人郝玉文使用,被告人郝玉文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车,直至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郝玉文处扣押了这辆黑色路虎揽胜车。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价值为300000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莫日根从被害人高某甲处抢走一台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途锐车,不久后即将该车给手下被告人郝玉文使用,被告人郝玉文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车,直至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郝玉文、安某某(在逃)等人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茂林太村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香槟色大众途锐车价值为90000元。
(二)被告人青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4年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小区物业程国平办公室内从被害人张某丁处抢走一台黑色现代IX35车(车牌号:蒙AA****),后被告人莫日根将该车交给其手下被告人青山使用,2019年1月被告人青山通过玲某某将该车以25000元的价格抵押在通辽市库伦旗,被告人青山使用了抵押款。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18号鉴定:涉案黑色现代IX35车价值为140000元。
(三)被告人张建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建君先后使用被告人莫日根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黑色路虎揽胜车、墨绿色大众途锐车、黑色现代IX35车、黑色奥迪车A6车等共计4辆。经鉴定,涉案黑色路虎揽胜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300000元;涉案墨绿色大众途锐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100000元;涉案黑色现代IX35车在案发时价值为140000元;涉案黑色奥迪A6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200000元。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建君累计收受被告人莫日根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共计380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张建君收受被告人莫日根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购买的价值564000元的陆地巡洋舰3956CC越野车1辆。
(四)被告人周育峰、敖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共计7456000元向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购买20辆渣土运输汽车。2018年9月7日,**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莫日根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运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被告人周育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0月1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发布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开收集以莫日根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的违法犯罪线索。同年10月底,被告人周育峰伙同被告人敖敦将**运输公司部分渣土运输汽车过户至敖敦名下,后陆续将上述车辆及**运输公司其他渣土运输汽车共计20辆全部出售、过户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资金冻结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鉴定意见;(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日根无视国法,在呼和浩特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滋扰、强拿硬要、软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多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莫日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婚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玉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多次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多次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青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多次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育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多次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阿尔泰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力德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锁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贝尔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都楞毕力格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永峰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音吉日嘎拉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哈斯达来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国平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钢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呼格吉乐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立梅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达布日白拉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林海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建君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季小苗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家琦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4077422.47元,税款数额合计15072004.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7836673.81元,税款数额9767378.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甲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7836673.81元,税款数额9767378.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敖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99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菅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日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莫日根、周蒙、郝玉文、白山、都楞毕力格、呼格吉乐图、季小苗、达布日白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青山、周育峰、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刘立梅、杜某某、贺某甲、胡某某系诈骗罪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全部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莫日根、董某、郝玉文、白山、青山、周育峰、周蒙、刘立梅、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程国平、哈斯达来、韩林海、李永峰、白音吉日嘎啦、吴某某、季小苗、钢某某、呼格吉乐吐、张建君、张某甲、达布日白拉、敖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该组织及成员的全部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三十八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贾原岩
检察员: 赵立新
项至陵
邢浩宇
陶 冶
董红梅
赵 旭
何东勋
2019年8月9日
附:
1.随案卷宗158册,光盘56张;
2.被告人莫日根、董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被告人白山、周蒙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被告人周育峰、青山、都楞毕力格、钢某某、吴某某、金锁、苏力德、李永峰、哈斯达来、呼格吉乐吐、胡某某、敖敦、韩林海、朱家琦、白某甲、达布日白拉、张建君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郝玉文、张某甲、齐某甲、阿尔泰、贝尔、白音吉日嘎拉、程国平、贺某甲、刘某甲、蒋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王某甲、季小苗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立梅、董某某、菅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3.涉案移送财产处理意见。
附3:涉案移送财产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没收的财产:
1.冻结莫日根等17人账户资金4923904.62元,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冻结**运输公司农行账户15007.98元, 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3.冻结**实业公司中行账户831.82元, 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4.巧报镇政府支付**运输公司工程款847298.26元(已汇入新城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属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
5.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输公司工程款464197元(已汇入新城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属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
6.呼市祥丰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输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已汇入新城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属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
7.扣押莫日根美元2000元、人民币2500元、蒙币379200元,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8.扣押张建君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因系莫日根用赃款为其购买,属于黑恶势力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
9.从葛某某处扣押现代依兰特轿车及车牌(琼BE****)因系**运输公司购买,属于黑恶势力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
10.从贾某某处扣押香槟色奔驰商务轿车及车牌蒙AB****、车钥匙,该车没有合法手续;
11.从陈某某处扣押墨绿色大众途锐车及车牌蒙A1****,该车没有合法手续;
12.玉泉区公安分局移送的郝玉文驾驶的香槟色大众途锐车,该车没有合法手续;
13.扣押郝玉文路虎揽胜车,该车没有合法手续;
14.从雷某某处扣押的福特轿车及车内刀、铁管属于作案工具,且没有合法手续;
15.扣押莫日根手机3部,属于作案工具且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16.扣押朱家琦手机6部,属于作案工具;
17.扣押张建君手机2部,属于作案工具;
18.从周育峰处扣押的**运输公司和**实业公司的4台电脑一体机,属于作案工具且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19.冻结董某位于土左旗的18套房屋,系王某辛向莫日根借款100万抵押给莫日根的抵押物,按莫日根要求网签到董某名下,欠款至今未还,建议将该房屋没收后再做处理;
20.扣押朱家琦IWC手表一块、ROLEX手表一块,与案件有关;
21.扣押朱家琦LV字母样式手包,与案件有关;
22.扣押朱家琦银行卡25张,与案件有关;
23.扣押莫日根银行卡6张,与案件有关;
24.扣押莫日根银行卡6张,与案件有关;
25.扣押莫日U盘4个,与案件有关;
26.扣押莫日男士包1个,与案件有关;
27.扣押莫日根护照1本,与案件有关;
28.扣押白山护照1本,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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