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51号
被告人莫文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6年3月6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岭**村**号之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文静、林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7日4时许,被告人莫文静驾驶小轿车搭乘“阿南”、“白粉志”(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村**路**号**药店门口前,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约1200元)。破案后,该摩托车未能缴回。
二、2019年11月7日4时许,被告人莫文静与“阿南”、“白粉志”(均另案处理)继续来到本市**镇**村**网吧门口前,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约1800元)。得手后,莫文静将上述两辆摩托车进行销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未能缴回。
三、2019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告人莫文静、林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男装二轮摩托车 (价值约800元)。得手后,莫文静进行销赃。破案后,该被盗摩托车未能缴回。
四、2019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莫文静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来到本市**镇**路**号**楼**号**楼门口,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约1200元)。得手后,莫文静进行销赃。破案后,该被盗摩托车未能缴回。
五、2019年1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告人莫文静、林某某、“阿志”(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村**居门口,盗走了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鬼火二轮摩托车(价值约1200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鬼火二轮摩托车(价值约1200元)。
六、2019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莫文静、张某某和林某某、“阿志”(另案处理)继续来到本市**镇**村**公寓门口,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鬼火摩托车(价值约800元)。后莫文静等人驾驶上述被盗摩托车逃离现场返回寮步镇。
2019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镇**村**街**号出租屋将被告人莫文静、张某某、林某某抓获,同时缴获被盗鬼火摩托车6辆(共价值1701元 )及作案小轿车2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欧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莫文静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文静、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文静、林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文静、林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莫文静等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陆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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