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马儿”,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爆炸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87年7月30日被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8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日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6日被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诈骗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杜某某驾驶杜某某所有的牌照为云******的红色易主牌普通摩托车在鲁甸县**镇**村**社公路边采用给人算命看手相化解灾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2000元后逃跑并平分了被骗现金。同年11月3日,两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民警从杜某某处扣押剩余被骗现金人民币80.5元后发还黄某某,莫某某将被骗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崔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物证:摩托车;6.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莫某某系累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拾叁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5.牌照为云******的红色易主牌普通摩托车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车辆现保存于鲁甸县公安局梭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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