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9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12 年先后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6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8 月11 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 月25 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至5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有限公司**店内,多次窃取店内名古屋炸鸡盖饭便当(价值人民币41.72元)。
被告人莫某某后于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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