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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原郴州市北湖区**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委**组,现住湖南省道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1日,王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15日,王某某在郴州注册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租用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20号捷美酒店为办公场所,指派被告人莫某某担任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总监、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事宜。莫某某等人以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郴州市金银山庄等地投资建老人公寓投资为名,以年收益率9%至14%、派发红包等方式为诱饵,通过宣传投资购买白银卡、黄金卡、钻石卡、红钻卡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养生合同服务书等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莫某某与王某某的约定,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的财务人员在莫某某的授意下,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的25%用于支付投资参与人的利息红包、公司员工工资提成后,余款全部转给王某某。2018年12月份,该公司不能按期返本付息,莫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逃匿。据莫某某交代,其共计获得提成13万余元。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湖南清泉山养老中心以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某某等144名出借人签订了151份借款合同,向出借人融入资金7900000元,向部分出借人融入给予了现金红包92034元,其支付出借人利息84006元。其中,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出借人融入的资金当中有14434元是应收前次利息转为出借资金。

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养生服务合同、收据、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莫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书;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提取笔录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成立的郴州市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向14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0万元人民币,造成投资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772396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智云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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