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莫小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小兵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村一自建楼房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刚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11.7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小兵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一出租屋院子内盗窃被害人左某某一辆自行车。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莫小兵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和**店旁一出租屋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重雅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99.05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3次,共价值人民币56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小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小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小兵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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