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5日,本院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本市**镇老菜场,趁被害人黄某某在一摊位前买菜,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大衣右侧口袋的人民币2000元窃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街道**路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财物人民币2000元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吴永荣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其中卷外2张)、镊子1把、归案经过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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