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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3********,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号。2007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月1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5日,本院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本市**镇老菜场,趁被害人黄某某在一摊位前买菜,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大衣右侧口袋的人民币2000元窃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街道**路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财物人民币2000元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吴永荣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其中卷外2张)、镊子1把、归案经过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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