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Z1455号
被告人莫某敏,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敏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 18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敏伙同甘某某(已起诉)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吴某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zf817823)联系甘某某购买冰毒,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甘某某(微信号g1197583068),甘某某扣除部分毒资后再将剩余的毒资转账给被告人莫某敏(微信号mo8818596)用于购买冰毒,莫某敏收到毒资后,将冰毒放到本市常平镇常平大道雅高某甲、万业金融中心等地的丰巢柜,然后将地址、取件码发给甘某某,甘某某再转发给吴某某,吴某某到上述地址将冰毒取走。通过上述手段,莫某敏、甘某某共贩卖冰毒给吴某某76次共约46.62克,共获毒资39960元。
2.2019年5月 6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吸毒人员姚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YHM_simon)联系甘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甘某某,甘某某扣除部分毒资后再将剩余的毒资转账给被告人莫某敏,莫某敏收到毒资后,将冰毒放到本市常平镇振兴三街美域公馆旁边的花槽、常平镇振兴三街美域公馆旁边的垃圾堆旁边、常平大道万业金融中心旁边的蜂巢柜、常平大道26号高某乙寓楼下的蜂巢柜等地,然后将地址、取件码发给甘某某,甘某某再转发给姚某某,姚某某到上述地址将冰毒取走。通过上述手段,莫某敏、甘某某共贩卖冰毒给姚某某28次共约18.55克,共获毒资15902元。
3.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zjy5220)联系甘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甘某某,甘某某扣除部分毒资后再将剩余的毒资转账给被告人莫某敏,莫某敏将冰毒放到本市常平镇常平大道嘉宏万某某广场附近的蜂巢柜,然后将地址、取件码发给甘某某,甘某某再转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到上述地址将冰毒取走。通过上述手段,莫某敏、甘某某共贩卖冰毒给张某某32次共约22.05克,共获毒资18900元。
4.2019年7月21日和8月10日,吸毒人员黄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微信号huang6h098)向甘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甘某某,甘某某扣除部分毒资后再将剩余的毒资转账给被告人莫某敏,莫某敏将冰毒放到本市常平镇常平大道3号蜂巢快递柜,然后将地址、取件码发给甘某某,甘某某再转发给黄某某,黄某某到上述地址将冰毒取走。通过上述手段,莫某敏、甘某某共贩卖冰毒给黄某某共约0.93克,共获毒资800元。
5.2019年8月15日1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为lyanhan002,微信名诚信有善)转账600元给甘某某购买冰毒,甘某某转账450元给被告人莫某敏,莫某敏将约0.7克冰毒放到本市常平百花广场对面一个快递柜里,然后把取件码发给甘某某,甘某某再把取件密码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到本市常平百花广场对面一个快递柜里取走冰毒。
6.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莫某敏让陈某某(另作处理)将13个标注有“1”或“3”字号、内装有冰毒的档案袋送至本市常平镇嘉宏万某某1栋门口左侧丰巢智能柜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
7.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莫某敏让陈某某将11个标注有“1”或“3”字号、内装有冰毒的档案袋送至本市常平镇嘉宏万某某1栋门口左侧丰巢智能柜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
8.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莫某敏让陈某某将2个标注有“1”或“3”字号、内装有冰毒的档案袋送至本市常平镇嘉宏万某某1栋门口左侧丰巢智能柜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
9.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莫某敏让陈某某将9个标注有“1”或“3”字号、内装有冰毒的档案袋送至本市常平镇司某某东莞市珠江啤酒有限公司1号岗蜂巢快递箱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
10.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莫某敏让陈某某将5个标注有“1”或“3”字号、内装有冰毒的档案袋送至本市常平镇司某某东莞市珠江啤酒有限公司1号岗蜂巢快递箱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
11.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敏准备将6个装有冰毒的档案袋送往本市常平镇雅高某甲一楼门口的蜂巢寄件柜存放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检测,6个档案袋所装的疑似毒品分别净重0.6克、0.57克、0.56克、0.38克、0.36克、0.42克,共净重3.31克,经检验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缴获的毒品等物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敏无视国法,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敏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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