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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恩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31号

被告人莫某恩,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4********,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住**镇**村**房**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恩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号旁边篮球场,见被害人李某某的iphone牌11型手机(价值5219元)放在上述篮球场的石凳上,遂盗走上述手机并销赃。同月13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审查在**镇**路一出租屋*房将莫某恩抓获,当场缴获现金1000元。莫某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000元;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恩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恩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恩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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