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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坤银、谢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莫坤银,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莫某某、陶某某、郎某某(均另案处理)事先知道被害人魏某某携带大量现金从事违法活动,共同预谋以“黑吃黑”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魏某某的财物,并事先商量好分工。其中,由莫某某、郎某某负责“演戏”,郎某某纠集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陶某某纠集周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莫某某、陶某某、郎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高湖聚集后,由郎某某驾驶白色现代小车载着莫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黑色哈弗小车载着被告人莫坤银、陶某某、周某某,一起前往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郎某某驾驶白色现代小轿车,载着莫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熹铭茶叶店附近接上被害人魏某某及证人曾某某,并开车带着魏某某等人去绕圈。被告人谢某某开车载着被告人莫坤银、陶某某、周某某停在晋安河边伺机动手。莫某某在车上随时与陶某某用手机联系告知具体位置,当车辆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熹茗茶叶店附近路边时,莫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下车,郎某某驾驶车辆载离证人曾某某。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与陶某某、周某某见被害人魏某某与莫某某下车,四人按照事先分组,冲上前将被害人魏某某摁倒在地上进行控制,为防止被害人魏某某识破,同时假装将莫某某也摁倒在地上进行控制。被告人莫坤银将被害人魏某某背在背上的黑色双肩包抢走,黑色双肩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帮忙控制被害人。得手后,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及陶某某、周某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故意放松警惕,让莫某某带着被害人魏某某逃跑。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陶某某、周某某在后面假装追赶莫某某和被害人魏某某,追了一小段后放弃追赶,后逃离现场。案发当晚,莫某某、陶某某、郎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于当晚主动联系并退还抢来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莫坤银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重庆市梁平区石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的现金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据、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收押证明、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及同案人陶某某、郎某某、莫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看守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结伙以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坤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法缘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坤银、谢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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