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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6年11月22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3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1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海丰县梅陇镇梅陇人民医院门口广汕公路上与许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擦,致使被告人莫某某摩托车上的首饰蜡模掉到地上而受损。随后,被告人莫某某电话叫来其务工的首饰厂老板李某某(已判刑)及朋友周某某(已判刑)等十多人来到现场,许某甲也叫来其父亲许某乙、胞兄许某丙来到现场帮忙解决事故纠纷。到达现场后,双方人员在事故现场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和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动手殴打许某甲、许某丙、许某乙父子,致许某甲、许某丙受伤;因时值下班时间段,又事发主干道,上述冲突导致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经许某甲、许某丙报警,李某某、周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他人员则趁乱逃跑。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许某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中心小学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世迪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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