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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0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7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钟落潭镇钟升九街31号对出路段,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盗得曾放在摩托车挂篮里的苹果牌手机一台。

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永平街东平中路128号东平市场,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得陈放在婴儿车挂篮内的苹果牌手机一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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