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荣金花,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荣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金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荣金花与被害人何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9日何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遭荣金花反对并心生不满。同年8月14日9时许,荣金花从荣县乘车赶到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公婆师某某家,找到居住在此的何某甲商谈离婚等家务琐事,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当日13时许,何某甲要求荣金花离开,荣金花进入卧室收拾个人物品,期间,何某甲进入卧室再次催促荣金花离开,引发其不满,二人发生争执、抓扯,荣金花摸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楚家刀字样)朝何某甲挥舞、捅刺,刺中其左侧胸部、左大腿后侧和右中指部位后倒地。师某某听闻打斗声进入卧室见荣金花手持水果刀便上前抢夺,最终将荣金花双手控制压服在床。争抢中师某某左胸、右小指掌指关节被划伤。楼下丁某某闻讯赶至现场,夺下荣金花手中水果刀并拨打120,其他人拨打了110。随即,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何某甲已死亡,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荣金花抓获。经法医鉴定,何某甲系单刃利器刺破肝脏、腹主动脉及下腔静脉致大出血死亡;师某某损失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
3.证人丁某某、何某乙、师某某、彭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荣金花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金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永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荣金花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16张。
3.物证楚家刀一把、纸盒1个、纸盒内白色纸壳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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