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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甲、刘某某、冯某、荣某乙污染环境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8********,满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荣某某、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9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妻子被告人荣某某负责记账、组织工人被告人冯某、荣某某在滦南县柏各庄镇张仙庄村一厂房内,使用自制破碎机破碎废旧发动机、后桥等,并利用滚筒清洗破碎后的沾染废润滑油的金属碎块等危险废物,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民警查获。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鉴定,现场沾染废润滑油发动机、变速箱及其他废旧机器、油泥,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油沙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94吨,污染土壤78.2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积极主动联系乐亭海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对现场产生、堆放的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对现场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含油废金属55.27吨,废矿物油及油泥5.52吨,油沙1.82吨。处置费用为人民币235584元整。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冯某、荣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关于柏各庄镇张仙庄村北“刘某某等人在刘某某的场院内处置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技术咨询合同、滦南县公安局关于“1125环境污染案”污染后果进行检测处置的函、到案经过、具结悔过书等;

2.证人孟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一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冯某、荣某某、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滦南县张仙庄村废旧发动机、变速箱等非法处置案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记录;

6.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冯某、荣某某、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冯某、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凤君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冯某、荣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荣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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