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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非法经营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2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荣某某自2018年4月开始在家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其接受下线投注后将码单先后报给陈某某、管某某、谢某某等三个上线,并通过微信在上下线之间完成投注资金往来转账操作,荣某某按上报码单金额的10%从中赚取手续费而获利。至2019年3月5日止,被告人荣某某共计接受黄某某、胡某某、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和周某某等八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144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和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参与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志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荣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2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评估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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