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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非法拘禁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份,唐某乙介绍其朋友樊某某向陈某某借八万元的高利贷。陈某某让王某某向樊某某发放高利贷。被害人唐某乙作为担保人为樊某某借款提供担保。一个月后,因无法还款,樊某某跑路,唐某乙躲到外地打工。2014年5月,因唐某乙儿子摔伤,唐某乙回家看望。2014年5月28日,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荣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唐某乙家索要债务,并将唐某乙强行押到车上,带至**镇**水库、**江边进行辱骂、殴打,实施人身控制五个小时左右。后在唐某乙家,唐某乙签订“欠款10万元及还款计划”的借条后,王某某、荣某某、丁某某等人遂离开。被害人唐某乙因害怕被打击报复未报警,并携妻子外出打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唐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增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荣某某系主犯。此外,被告人荣某某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荣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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