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性,1988年06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80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乡**村,住台前县**乡**村***号。2009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荣某某谎称台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胥某,骗取张某某感情;7月份,被告人荣某某以妻子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某10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荣某某谎称是台前县公安局民警胥某,以母亲病重看病为由骗取孟某某9000元。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荣某某谎称台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胥某,谎称给母亲看病等以各种理由陆续骗取祁某某4400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荣某某谎称台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帮助王某某的孩子转学为由陆续骗取王某某4400元钱;
2019年11、12月份,被告人荣某某谎称是在台前县公安局民警胥某,以父亲病重等各种理由骗取孙某某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祁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谎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及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在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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