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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2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荣某某酒后多次在颍上县**乡**村内滋事,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6月26日13时许,荣某某酒后无故对**村**队村民韩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并使用钢筋棍及砖头将韩某甲的鼻子、左肋骨、右手大拇指等部位打伤;

(2)2017年1月11日13时许,荣某某酒后无故对李某甲进行辱骂,并使用木棍及砖块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甲左脸红肿,左腰部受伤;

(3)2017年3月28日17时许,荣某某醉酒后无故闹事,与同村荣某某(残疾人)发生争吵,并对荣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荣某某左嘴角流血,左脸被打肿;

(4)2017年6月3日16时许,荣某某酒后无故对村民韩某乙(残疾人)进行辱骂、殴打;

 (5)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荣某某以躺在路上的方式无故拦截余某某拉麦子的车辆;

(6)2019年6月2日20时40分,荣某某酒后无故持刀在路某某家中对路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7)2019年7月27日17时左右,荣某某无故对李某乙进行辱骂、殴打;

(8)2019年7月28日9时左右,荣某某酒后无故向乔某某强拿硬要一盒云烟,之后其又到**村村部,以阻碍村部开会的方式,向村书记柳某某索要500元钱,被拒后,又躺到柳某某车下面,阻止柳某某离开村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李某甲、柳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被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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