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太谷县********。2002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6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19年12月10日晋中市公安局指定祁县公安局管辖;2019年12月25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6日,太谷县阳邑乡杨庄大队石某某等人在石河底村因征地补偿问题阻拦太焦高铁十局施工队机械进入工地。施工队负责人杨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承揽该工程的被告人荣某某, 随后被告人荣某某将此事告知太谷县人李某某,李某甲即电话告知同案犯刘某某(已判决)处理此事。被告人荣某某和刘某某取得联系后,告知杨某某会有人过去处理此事,后刘某某带领王某某、薛某某、刘某甲等(均已判决)到达现场处理纠纷,期间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与上前劝说的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将李某乙、杜某某打伤,将石某某驾驶的北斗星轿车砸损,将两部手机砸毁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北斗星汽车、被砸手机总价值2450元;经太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石某某、李某乙、杜某某三人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通话详单;6.伤情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工程施工人员与村民发生纠纷时,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2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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