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荣某某(曾用名: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16时许,肖某(另案处理)在兰陵县兰陵镇钱柜KTV唱歌时,和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打斗后被拉开。后肖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荣某某等多人至KTV,对陈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系累犯,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荣佳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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