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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捕前住矿区**号。2006年9月20日因犯强奸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捕前住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3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1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荣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1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荣某某、贾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携带锡纸开锁工具,多次到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晋中市昔阳县、寿阳县等地实施入户盗窃。

    1.2019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到阳泉市矿区**巷**号楼**单元**号被害人张某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2000元、一部黑色华为牌智能手机、十一块银元、一把杂牌不锈钢铲子。

2.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城区**街**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王某甲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2000元韩币(折合人民币12元)、一块男士Swatch石英手表、一块男士瑞士邦顿手表、一块男士蓝色表盘卡西欧手表、一条钻石项链、一个和田玉吊坠、一个重29克的银手镯、5枚猴币(10元一枚的,共计50元)、祖传古铜钱20枚、一个祖传银币、一条杂牌男士皮腰带、一个杂牌男士钱夹、一个杂牌怀表、2枚仿玉戒指盒和一枚仿玉玉坠、一个彩金手镯、一个不锈钢项链、一个挂件、一枚女士铂金戒指。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郊区**小区**号楼**室被害人葛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条重10克镀银项链、一条重10.89克的黄金足金999项链、一个祖传粉色玉扳指、一张价值1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一个重5克的黄金足金999鸡形吊坠。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4345.11元,黄金鸡形吊坠价值1995元。

4.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王某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400元、身份证、退伍证、退休证和工商银行工资卡。

5.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李某甲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4000元、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条重11克的黄金足金999项链、一枚重4.5克的黄金足金999戒指。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足金项链价值4389元,黄金戒指价值1795.5元。

6.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罗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4盒价值92元的软云牌香烟、一条镀金项链、一个重3.2克的千足金黄金吊坠。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吊坠价值1363.2元。

7.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家园**号楼**单元**号被害人麻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条重18克黄金足金999项链、一枚重3克铂金990戒指、一个重4.6克黄金足金999金佛吊坠、女士罗西尼手表、两个貔貅(黑耀石)、一个银手镯、一个银锁、一个银镯子。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7398元,铂金戒指价值999元,黄金佛吊坠价值999元。

8.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张某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个重4克的千足金金佛、一对共计重3克的千足金黄金耳钉、一对共计重30克的银手镯。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佛价值1644元,黄金耳钉价值1233元。

9.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任某某飞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700元、一块男士浪琴表、一块女士杂牌手表、一件灰白色男士杂牌夹克上衣、一个粉白色女士杂牌夹包、一枚翡翠戒指。

10.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秦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500元、一个重35.88克的千足金黄金手镯、一个重33.2克的千足金黄金手镯、一条重20.67克的千足金黄金项链、一个重5.49克的千足金金锁、一对银手镯、两个银元、一个银锁、一条银项链。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5.88克的黄金手镯价值14629.08元,33.2克的黄金手镯价值13811.2元,黄金项链价值8598.72元,金锁价值2283.84元。

1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阳泉市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金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枚重6克的千足金黄金戒指。经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戒指价值2496元。

12.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寿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武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700元、共计100元的硬币、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条白金项链、一个重1.02克的金钻挂坠、一个重12.10克的翡翠观音挂件、一个男式海鸥牌简约单历自动机械手表、一个女士海鸥牌简约单历自动机械手表、一枚重2.5克的黄金足金999戒指、8对共计重30克的银质耳钉、4枚共计重20克的银戒指、5条共计重30克的银项链、一串楠木手链、一串浅棕色黑曜石手链、一串黑色黑曜石手链、一个重5克的银质猫头样式吊坠、一条玉石项链、一张10元港币、一部黑色直板红米牌手机。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华为手机价值574元,白金项链价值1128元,金钻挂坠价值2662元,翡翠挂件价值553元,黄金戒指价值1020元。

1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昔阳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700元、一个重25.61克的黄金足金9999手镯、一枚重4.7克的黄金足金9999戒指、一条重5.08克的黄金足金9999项链、一条重28克的黄金足金9999项链、一枚貔貅戒指(3D硬金)、一条铂金950项链、一个宝石吊坠、一条重5.8克的铂金项链、一个30分的钻戒、一条重4.6克的银项链、一个重1.16克银吊坠,、一条重4.49克的银手链、一条重4.39克的银项链、一条重1.58克的带六边形银项链、一对重1.58克的莫桑钻石银质耳钉和一个莫桑钻石戒指、一块重18克的银质长命锁、三块袁大头银元、一块朝鲜战争军功章、一块红色石头印章、十五张粮票、十一张红色版质一元人民币、一个杂牌古铜色男士双层拉链皮包、一个水草绿颜色玉牌和用玉珠窜起来的挂绳。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戒指、项链、吊坠等物品价值共计37768.92元。

14.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昔阳县**楼**单元**号被害人贾某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800元、两条价值420元的兰州牌细支香烟、一条价值200元的兰州牌粗支香烟、四条价值2800元的软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450元的硬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500元的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价值200元的天子牌香烟、两盒价值100元细支冬虫夏草牌香烟、一盒价值100元的南京牌香烟、一盒价值100元的利群牌香烟、9盒价值630元的软中华牌香烟、两盒价值50元的芙蓉王牌香烟、一盒价值45元的硬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420元的细支荷花牌香烟、一条重11.3克的白金项链、一条重15.8克的黄金足金999项链、一个玉吊坠、一个重36克的黄金足金999手镯、一枚重8克的黄金足金999戒指、一个重11克的卡地亚牌白金戒指、一枚重24克的男士黄金足金9999戒指、一条重36克的男士黄金足金手链、一条雪龙木手串、一对蜜蜡耳钉、一条重4.3克的银质项链、一条重3.1克的铂金项链、一枚重4.05克的银戒指、一枚重2.2克的银质戒指、三包五角硬币、一个杂牌黑色强光手电筒、一条重94克的男士黄金足金9999项链、一个和田玉手镯、一个和田青玉手镯、五块袁大头银元、一个空军164部队给颁发的三等功勋章。经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黄金首饰等物品价值共计93973.6元。

15.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昔阳县**公寓**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李某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2200元,一条铂金手链、两枚袁大头银元、两枚铜钱、一盒价值45元的硬中华香烟、一盒价值26元的芙蓉王香烟、一盒价值50元的冬虫夏草香烟、一盒价值10元的紫云香烟。

1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寿阳县**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岳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100元、一条重4克的白金项链、一个绿色玉石吊坠、一个黄金月饼、一条银质项链、一个银质吊坠、一条施华洛世奇项链、一条施华洛世奇手链、一个铝制金黄色长命富贵锁、一张孩子的身份证和社保卡。

17.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某甲、张某甲到昔阳县**街**宿舍**单元**号被害人光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四卷五角硬币(共计100元)、现金100元、一条菩提子带虎头坠的长手串、一枚铜质印章、一串沙金貔貅绿色石头手串、一条和田玉墨色项链带绿色貔貅坠、一串浅绿色石头带貔貅手串、一条镶千足金观音翡翠吊坠项链、一个红玉髓猪吊坠、狗年10元纪念币一张、一个刻蛇形玉吊坠、一个翡翠手镯、一个玉牌、一条18K金项链、一条9克重的黄金足金999项链、一条毛衣链、一对银戒指、三个手表。

18.2020年1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荣某某到昔阳县**小区**单元**号被害人邓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八盒价值200元的芙蓉王香烟、两瓶红星茅台酒、两瓶金茅乡酒、两瓶红酒、一瓶昔阳香酒、四瓶竹叶青酒、一瓶五粮液。经昔阳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一瓶红星茅台酒价值4783元,两瓶金茅乡酒价值159元,两瓶红酒价值130元,一瓶昔阳香酒价值35元,四瓶竹叶青酒价值16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结伙入户盗窃1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41413元,被告人荣某某结伙入户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467元。上述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贾某甲、张某甲为吸毒人员,仍为该二人提供自己在阳泉市**租住的房子和晋C3****灰色现代轿车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共1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开锁工具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荣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荣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韫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荣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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