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荣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82********,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荣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荣某,听取了被告人荣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荣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6至18时许,被告人荣某在本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华坤宾馆其预订的**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甲、余某乙、柯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麻果”,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荣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甲、余某乙、柯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荣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荣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荣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荣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补充证据材料2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