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81号
被告人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长乐**组**村。2018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9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夜间,被告人荚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镇小区,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53栋楼下的一辆蓝色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5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荚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35653****);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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