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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65********,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武冈市**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荆某某系武冈市**局**股工作人员,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负债累累,其本人也不清楚到底欠多少钱,通过法院判决未执行的、没有诉讼至法院的债务近100万元, 2018年10月14日荆某某因赌博欠高利贷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自2014年至2019年案发,荆某某明知武冈市招生政策不允许,无能力办理、也无法办理学生升学、转学、教师招聘,以能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他人解决读书、招聘教师为幌子,以跑关系、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欧某甲、沈某甲、刘某甲、朱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被害人168280元,用于打牌赌博和急于要还的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欧某甲为解决其侄女就学问题求助于荆某某。荆某某讲要9800元费用,欧某甲用微信转账一万元给荆某某,荆某某没有解决其侄女就学,也未退款,后来就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直至案发。

2.2018年7月,欧某乙为解决其女欧某丙从晏田中心转学到武冈市第三中学,通过曾某甲找荆某某,荆某某答应能办好,向欧某乙索要了3800元(微信转账3800元给荆某某),荆某某没有为了欧某丙转学的事办过事,欧某乙多次找荆某某要求退款,荆某某推诿、搪塞,后来拒接电话。

3.2018年6月,曾某甲为解决其子曾某乙从武冈市第十中学转学到思源学校学习,通过关系找到荆某某 ,荆某某答应能办好,向曾某甲索要了250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后因政策因素,曾某乙从武冈十中抽调到思源学校读书,荆某某将2500元据为己有。曾某甲之女曾某丙小学升初中,报考武冈市第一中学离录取线少八分,为其女曾某丙想到一中读书的事找荆某某帮忙,荆某某向曾某甲要了3000元(微信转账),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将钱据为己有。后曾某甲、欧某乙多次向荆某某催退,并向武冈市纪委告发荆某某,在组织压力下,荆某某退回了6800元。

4.2018年暑假期间,何某甲因孙女何某丙在武冈十中初中毕业没有考上十中高中,想在十中读高中,通过刘某乙找荆某某,荆某某答应帮忙,向何某甲索要了7000元;何某乙的孙子小学毕业想到武冈市城区读书,通过何某甲、刘某乙找荆某某,荆某某答应帮忙,向何某乙索要了5400元。荆某某没有为二人办理读书的事,到开学时,何某丙到富田中学报名读书,何某乙的孙子到秦桥中学报名读书。何某甲、何某乙、刘某乙多次找荆某某退钱,荆某某一直推诿、搪塞。直到何某甲、何某乙去武冈市纪委找领导举报,2018年10月份左右才退还何某甲、何某乙2800元,由刘某乙垫付9600元退还给何某甲、何某乙。

5.2019年1月,张某甲因想将儿子张某乙从武冈市十中转到思源学校读书,通过廖某甲找到荆某某帮忙,荆某某答应可以帮忙,向张某甲索要了388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张某甲多次要求荆某某退款,荆某某一直推诿、搪塞。

6.2019年7月,林某某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到武冈市城区读书,通过马某甲介绍找到荆某某,荆某某答应放在红星小学读书,向林某某索要了资料费、各项开支共计800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林某某小孩读书的事,将收到的钱据为己有,林某某要求荆某某退款,荆某某一直推诿、搪塞。

7.柳某某(马某甲的妈妈)的一个孙子(马某甲的儿子)、外孙何某丁的一个小孩(这二个小孩由柳某某在武冈市城区带养)2019年下半期到学龄,想在城区小学读书,但不符合规定,于是找到荆某某,荆某某答应帮忙,但每个人要2000元,柳某某在2019年5月份分三次用微信向荆某某转款4000元(一个小孩要2000元),2019年5月31日荆某某又以借的名义问柳某某要了50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将钱据为己有,柳某某要求荆某某退款,荆某某一直推诿、搪塞。

8.向某某参加几年武冈市公办教师招聘未成,向某某丈夫马某乙之姑认识荆某某并与荆某某讲是否可帮忙,后荆某某主动联系向某某,愿意帮忙使向某某招聘成功。2017年武冈市公办教师招聘时,荆某某向向某某索要6万元,提出先拿3万元,等事情办成后再拿3万元。在向某某付了3万元给荆某某后,荆某某又以其它各种理由向向某某索要了2.5万元。荆某某没有为向某某找过任何人,办过任何事,向某某当年也没有考上。之后马某乙夫妇问荆某某退钱,但荆某某一直推诿、搪塞,直到2018年7月份,在马某乙夫妇再三追问下,荆某某才分四次用微信退了马某乙10000元,马某乙夫妇一直追讨到2018年10月7日,才找到荆某某,要求荆某某给向某某出具了一个4.5万元欠条,后来在马某乙多次收账的情况下荆某某又退了马某乙5000元。

9. 2014年招聘教师前,荆某某得知沈某甲多年招聘教师未成,主动找到沈某甲要一万元活动经费,保证当年沈某甲招聘教师成功,而沈某甲当年招聘教师未成功,几年来沈某甲夫妇多次找荆某某要求退还一万元活动经费,荆某某未退,后来将沈某甲夫妇的电话拉入黑名单。

10.2018年暑假期间,刘某甲为小孩刘某丙读武冈一中,提出要荆某某帮忙,荆某某答应,向刘某甲索要2210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刘某甲提出要么将他小孩放到一中读书,要么退二万元钱,荆某某以过一段时间能帮忙去一中或身上没钱退推诿、搪塞,后来荆某某一直不接刘某甲电话、也不回刘某甲信息。

11.2018年10月27日,荆某某主动找到朱某某,提出帮朱某某侄儿王某某读武冈二中,以帮朱某某侄儿交寄读费、办事开销、同领导打牌输了钱为由先后向朱某某索要了1500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后来朱某某多次要求退钱,荆某某先是推诿、搪塞,后来不回信息。

12.2019年4月,李某某为了外甥沈某乙就读新东中心小学,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荆某某,提出要荆某某帮忙,荆某某答应,向李某某索要了6800元,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李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找荆某某退钱,荆某某推诿、搪塞,至案发未退还。

13. 2019年陈某乙侄女报考武冈十中,因成绩相差录取线10分, 2019年7月份,陈某乙联系荆某某,荆某某答应帮忙,但说要请人吃饭、送礼,荆某某陆续以请客吃饭找关系、交学费为由向陈某乙索取11300元。直到2019年9月份开学,荆某某没有办理此事,之后陈某乙向荆某某收钱,但荆某某一直推诿、搪塞,后来就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直至案发。

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荆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78480元,其中退还欧某甲10000元,退还曾某甲和欧某乙2500元,退还张某甲3880元,退还林某某8000元,退还柳某某4500元,退还刘某乙9600元,退还向某某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欧某甲、曾某甲、林某某、柳某某、马某乙对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武冈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武冈市2019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武冈市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武冈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武冈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意见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曾某丁、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甲、曾某甲、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荆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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