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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甲、王某甲等三人滥发林某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荆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2019年7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4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2019年7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2019年7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荆某甲通过定兴**镇**村荆某乙和联系,将其在定兴县**镇**村西北村边自留地栽种的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责砍伐,双方均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49株杨树伐根数据总蓄积12.0473m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兴县农业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采伐现场照片、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村委会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党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2.证人荆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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