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2********,汉族,小学,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办事处**村**街**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荆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共计93500元的假冒伪劣芙蓉王、利群、中华(硬)等卷烟对外销售。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荆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社区**号院门口收取其从李某甲、李某乙处购买的50条利群(新版)卷烟快递时被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区直属分局查获,该局随后在被告人荆某某位于**社区**号院**号楼**楼**户的家中查获中华(硬)10条,芙蓉王(硬)4条,南京(雨花石)3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以上共计69条卷烟,价值1493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该69条卷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王雪霞
检察官助理:宋晓静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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