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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公司**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荆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荆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玲、被害人司某某近亲属张某某、被害人沈某某近亲属朱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9时许,身为江苏**公司**主任的被告人荆某某未按照已办理的作业票安排作业,随意变更作业人员,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压电工作业资格的沈某某、司某某进入35KV区域1M段PT及消弧柜内部作业。作业前,在母线未停电的情况下,被告人荆某某仅在变压柜内熔丝座与消谐器之间安装一组7#接地线,且未督促沈某某、司某某穿戴劳动防护用品。9时10分许,沈某某、司某某进入变压柜内部进行清灰作业。9时20分许,作为该作业监护人的被告人荆某某,在监护过程中擅自离岗接听电话,随即司某某、沈某某被电击受伤,被害人司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沈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30日死亡。

被告人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江苏**公司与被害人司某某、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被害人司某某近亲属90万元、赔偿被害人沈某某近亲属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蔚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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