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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赌博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77********,汉族,初中毕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号,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荆某某以赌博为业,利用手机、电脑分别在“98彩票”“彩88VII”网站上注册账号,以“时时彩大发快3、分分彩”等赌博方式下注赌博。经查,被告人荆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总投注金额为672946.38元,中奖544850元。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工商银行卡2张;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及线索转办通知、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网络赌博网页截图、绑定银行卡账户信息、现场指认作案工具电脑照片、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荆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平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银行卡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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