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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院。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荆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路**巷租用民房成立“焦作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收业务员,使用虚假女性身份信息在网上添加男性网友,让其加盟淘宝店,骗取对方加盟费。分别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4560元、王某某人民币3560元、董某甲人民币1200元、覃某某人民币3560元、葛某某人民币3380元、韩某某人民币4660元、邓某某人民币1880元、董某乙人民币2980元、刘某某人民币1880元、陈某某人民币1880元、张某某人民币5860元,共计人民币35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荆某某和刘某某、梁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并已退还王某某、董某甲、覃某某、葛某某、韩某某、董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部分被害人。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王某某、董某甲、覃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荆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已全部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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