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荆某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系高密市**街**村村**路**巷**号,现住址为高密市**街**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荆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夏庄镇綦家村李秀荣,后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李某某急于让其服兵役的儿子继续留在部队的心理,该虚构可以托人处理关系,帮李某某的儿子调动军籍到济南部队继续服役的情况,骗取李某某信任,先后三次从李某某处骗得现金共计43600元,该拿钱后未给李某某办事,将钱挥霍。案发后,荆某某家属已全额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