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5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红某林业局**林场家属区。因盗窃,于2018年11月5日被红某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荆某某为给自家打烧柴,携带油锯,私自进入红某林业局二道沟林场(老岭林场)施业区155林班8小班国有林内,盗伐国有林木胡桃楸2株(均为枯立木),根径分别为60厘米、74厘米,合立木蓄积为4.5426立方米。所盗伐的林木被其截成木段,部分木段被其用自家中型货车运回家中,剩余部分存放在案发现场,案发后,木柈已被二道沟林场回收。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与受损方红某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伐根、木柈、油锯、蓝色海马中型货车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红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 察 官:丁启全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在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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