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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荆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5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荆某某经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来到**派出所听取所长解答上访问题。10时许,荆某某未经民警允许擅自离开派出所,被执勤警员李某某发现并劝阻,荆某某不听劝阻欲强行离开并用雨伞尖捅李某某腹部,致李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李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急诊病历、相关证件复印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荆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代理检察员:  马春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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